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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谁左右了“唐慧案”

与其说是司法独立性的彰显,不如说是一篇带有瑕疵的报道引爆了舆论,部分改变了此前一边倒的风向,司法独立充其量只是“乱中取胜”。
弱者并不天然、也无需是道德完人。唐慧这样一个缺乏制度保护的底层妇女,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即使他说出的是谎言,是错误的事实,也不过是运用自 己仅有的“弱者的武器”罢了。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去指责这些的弱者。所以,即便唐慧表达诉求的方式是错误的,也不应受到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肆无 忌惮的抨击。抨击弱者的道德,不能凸显批评者本身的道德高尚,只能表现其自身的懦弱。
 
  《财经》新媒体 杨草苍 黄姜片/文
  等待了8年,奔走了8年,处在司法、民意、舆论与地方政府的角力场中,41岁的湖南母亲唐慧的案子又悬了。
  6月12日,唐慧收到了来自最高法院的裁定书: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就最高法院的裁定而论,基本上以法律规定为基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有舆论评价,最高法的裁定,是顶住舆论干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与独立精神。
  但此种说法显然过于简单和乐观。一方面,唐慧案的舆论风向,在最高法裁定前,因为《南方周末》等媒体的报道,已发生微妙变化,最高法的裁定。另 一方面,单从个案来认定所谓司法进步,也过于草率。和唐慧案一样掀起舆论轩然大波的夏俊峰案,3个月前获得最高法裁定。2014年3月11日,最高法院院 长周强表示,“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 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此论一出,一时之间也是哗然一片。
  事实上,此案与其说是司法独立性的彰显,不如说是一篇带有瑕疵的报道引爆了舆论,部分改变了此前一边倒的风向,司法独立充其量只是“乱中取胜”。舆论引导民意,民意“劫持”政府,政府“操弄”司法的微妙逻辑远没有破解。
  唐慧案历时8年,从永州市中级法院到湖南省高院,从湖南省高院到最高人民法院,期间情节之复杂,涉及面之广,是近年来所少见。所以唐慧案堪称中国司法、民意和政治微妙三角的最佳样本。
  唐慧的“刁民”逻辑
  唐慧是“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 ”中受害者11岁的张某某的母亲。2006年底,唐慧救出女儿,在遭受此番不幸后,她立马又遭遇了体制的不公: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结果却不了了之。为此,唐慧多次进行上访,被网友称作“上访妈妈”。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开口子、拔钉子、揭盖子”,这是唐慧所面对的基层政府秉持的维稳惯性逻辑。
  应该说,唐慧是普通民众中罕见的领悟了官、民、舆论、司法潜在逻辑规则,并运用得得心应手的骨灰级“刁民”。
  唐慧耍无赖、撒谎、恶意上访等等让基层政府叫苦连天的“刁民”表现,正是法治不彰,司法无序造成的。传统俗话说,民不与官斗。唐慧有冤,不得不斗,怎么办?只有当刁民,耍无赖、恶意上访、获取舆论支持,来给基层政府带来压力,解决问题。
  唐慧案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开口子”,唐慧的不断上访、不断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引发湖南各方一次又一次将该案升级。唐慧报警后,永州市零陵区警方启先并未立马立案调查,而是拖了下来。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才正式立案。
  立案后,办案警察推动极慢,其中一名民警还委托朋友照顾已经拘留关押的“老鸨”秦星。
  在此情况下,唐慧开始向上反映情况,唐慧闹起来后,湖南省市两级政府就开始“开口子”,加紧办理这个案子。
  2007年6月,唐慧听闻此案将在永州零陵区法院审理后,又开始上访。因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审级管理的规定,县区一级法院一般只审理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而重要的刑事案件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
  未成年少女被逼卖淫和遭到轮奸、社会影响恶劣,当然是重要刑事案件,案件审级的提升符合中国法律之相关规定。只是要实现这一点,唐慧不得不开始新的上访和绝食,永州市检察院进一步“开口子”,同意由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实,这一阶段的上访、闹事完全都在可理解的范围内,遭遇这样大的不公,公安、法院、检察院出现这么多不遵守法律基本规定的行为。
  强者弱者的戏剧转化
  随后,新的问题出现了,这个案件中,被告是构成“介绍卖淫”、“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强奸”,不同罪名,量刑差异极大。
  期间,2010年11月,微博上出现名为“永州受害女之母”的人发出的求救信息,声称自己11岁的女儿遭遇强迫卖淫和轮奸,而案件拖了4年未判。随后,网名一致讨伐和谴责永州政府,并持续在网络上发酵,热度丝毫不减,并快速进入全国民众的视野。
  同时,唐慧屡次上访,屡次和检察院、法院抗争和协调,也遭遇了警方的多次关押。此案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2012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4人被判无期,1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一判决并未达到唐慧的预期,她希望精神赔偿184万元,7人都判处死刑,因而继续上访,继续申诉。
  此时,唐慧案进入第二个阶段“拔钉子”,两个月后,亦即2012年8月,永州市政府方面,以唐慧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决定对她劳动教养1年6个月。
  劳动教养制度本就是万人唾弃,“唐慧案”又已经在网络上发酵一年有余,全国闻名,此事一出,全国铺天盖地地对永州政府口诛笔伐。想来,这应是柳宗元写《捕蛇者说》提到永州之后,永州第二次唱响全国了,只是这一次是以迫害“底层受害妇女”的形象出现的。
  在舆论压力之下,永州市政府的“拔钉子”立马遭遇了滑铁卢,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决定对此事立案审查。
  之后,湖南省开启了“揭盖子”。唐慧因遭遇劳动教养,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经过1年的努力,湖南省高院于2013年7月15日二审判决:唐慧胜诉,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显然,在长达7年的司法拉锯战里,不折不挠的唐慧凭借舆论支撑,也打中了基层维稳体制的“七寸”,继而在与地方政府的较量中获得了优势地位。
  但这一场混战中,有一个自始至终的弱者,就是法治。
  混沌的民意
  正在观者高呼“民意的胜利”,老天终开眼之时,当年7月底,《南方周末》发表了该报记者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 没?”的长篇报道,一改舆论此前一边倒支持唐慧的风向,将问题直指唐慧煽动民意操纵司法。文章揭露唐慧诸多无休止上访闹事、撒谎欺骗公众的细节,认为湖南 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这次事件的受害者,而唐慧则是无理闹事、唐慧女儿卖淫系自愿等。
  从新闻操作角度而言,在未成年受害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描述,是否应基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一个11岁的女孩在法律上是无完全行为能 力人,那么她行为的作出,不管是否出于自愿,都不能视为合意的决定,从根本上讲,讨论一个11岁女孩对“性行为”、“卖淫”的自愿与否,都属于伪问题之 列。
  关于该报道的逻辑与事实,我们并非事件亲历者,自然难得公论。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报道对受害的未成年的小女孩直接点“名”,而司法文书按照惯例 只公开了未成年受害者的“姓”,所以这一点“名”无异于公开了当事人姓名,丧失了媒体的基本职业伦理,缺乏对受害者的起码尊重,无异于对受害女孩的二次伤 害。
  此文一出,随机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刚开始,《南方周末》因饱受报道失范质疑,社会形象跌落谷底。不过,随着争议深入,有一些人刻意引导舆论, 舆论风向随之逆转,大量指责唐慧的言论开始出现,社会舆论从同情唐慧开始转向抛弃唐慧,这也符合媒体传播的特点,符合人在社交平台对信息选择的心理。
  人们选择同情、帮助弱者,既满足自己内心的道德成就感的需要,也是满足自身对 “强者”的优势地位的渴望;然而,当有一天,人们发现弱者的污点,甚至这污点仅仅是“弱者没有想象的那么弱”时,自然就觉得被欺骗、被利用、被伤害、被侮辱,转为攻击弱者是符合逻辑的。
  然而,弱者并不天然、也无需是道德完人。唐慧这样一个缺乏制度保护的底层妇女,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即使她说出的是谎言,是错误的事实,也不 过是运用自己仅有的“弱者的武器”罢了。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去指责这些的弱者。所以,即便唐慧表达诉求的方式是错误的,也不应受到作为“社会公器” 的媒体肆无忌惮的抨击。抨击弱者的道德,不能凸显批评者本身的道德高尚,只能表现其自身的懦弱。
  而弱者与强者,本来就是相对而言的概念,也可以相互转化。
  在终身判决落定前后,七名被告的家属四处奔走,也开始了上访之路。在秦星、周军辉二人被判处死刑、提交最高法院复核之时,他们也到最高法院反映情况,并持续到湖南省高院上访。
  一年之后,亦即2014年6月12日,结果终显,两人的死刑判决被高院驳回,那将意味着,新一轮的民意、司法和地方政府的拉锯又将展开,如何判处这二人,其他五人的命运如何,都将充满变数,似乎原告、被告双方的大上访又要开始了。
  不过在新一轮的拉锯战中,原告、被告两方在民意上都不再占据绝对的优势了,除了大多数人对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轮奸未成年少女这一行为抱有的天然的、极深的道德谴责之外,其他一切都被归零了。
  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承认,最高法院的裁定是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过去的八年多里,唐慧母女所遭遇的人生苦难是不会因为一两篇倾向性极强的报道而改写的。
  显然,左右唐慧案的不是唐慧,左右夏俊峰案的不是夏俊峰妻儿。

文章来源: http://goo.gl/tvNOcl

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

最高法就周军辉、秦星死刑复核案答记者问

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 6月12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周军辉、秦星及陈刚等多名同案 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 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 “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 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 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 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 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 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记:网上和一些报刊对此案定性有一些议论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 重犯罪。判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张某某 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 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 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 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 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违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记:此案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 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 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记: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 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 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 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 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文章来源:  http://goo.gl/6fBZUz

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

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 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
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告诉我们,任何犯罪的量刑处罚,均要以法律作为依据,而并不是以民众喜怒作为评判标准,只有全社会坚持以法治国,以法治事,才能不断巩固我国的法制基层,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以达到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