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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星期四

李天一案二审最新消息:“一切过错都指向我,难道就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

李天一案二审最新消息:《南方周末》记者引述知情人士消息,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二审庭审结束前,李某某当庭宣读了由其本人所 写、长达10分钟的“最后陈述”,并三次鞠躬。据了解,李某某的最后是二审前晚(18日)熬夜写就的。他再次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对不起父母,并三次鞠躬认 错。庭审后,梦鸽和李某某进行了短暂的会见。
此前,媒体报道李某某在二审中翻供,称案发时自己正在房间外接妈妈梦鸽的电话,什么也没参与。在一审时,李某某曾称自己当时喝醉了、睡着了。
此外,该案的另一名被告人王某表示,自己家庭困难,父亲下岗。全家竭尽全力筹集了三万赔偿金,但是该案的被害人没有接受。而该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魏 某,因赔偿了被害人十五万获得对方谅解,被判处缓刑。王某法庭上曾发问,“难道因为我家穷,就不能得到原谅获得轻判吗?”王某是该案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 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李某某案二审庭审在19日晚上结束,北京一中院发微博称,二审将择期宣判。
萝卜网
李某某在二审的最后陈述内容大致如下: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妈妈和律师们,我想说一声你们辛苦了!在几个月的看守所的时间里面,我看了很多书,知道了很多事情。对于身陷牢狱,我决不怨恨任何人。我也理解任何人,我想对所有因为我的过错而受到牵连的人,说一声,对不起!
我想对用心培养我的父母和教育我的人说一声,对不起!儿子不孝!我17年里,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父母和老师教会我怎样做人。妈妈来信也是教育我要平和对人,做好人,不要怨恨别人。我也是把妈妈的话作为准则并落实到行动的。
(《南方周末》省略了此处对酒吧的控诉)
今天的庭审和判决,认定两个最关键的事情。一是是否和杨某某发生了关系。二是是否违背了杨某某的意志。一审法庭用的是杨某某的虚假陈述和推测定罪 的,这样的定罪合理吗,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吗?魏XX(哥哥)承认犯强奸罪,但他又一直在说没有打人,只是承认谈过价格。那我就要问一个问题,这怎么算 是强奸呢。他对判决书又不持异议,这是自相矛盾,他们的赔偿和认罪,究竟是因为什么?并且在一审判决中,魏XX和张XX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指认我对杨某 某实施暴力,说是我指使的,一切的过错都指向了我。难道就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吗?如果我为了少判几年,就承认我没有做的事情,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对不起 家族的荣誉。承认我没有干的事情难道就叫做态度好吗?我绝不是对抗法律,也不敢对抗法律,但我绝不会委曲求全!
我相信法律,我的父母和律师和支持我的人都相信法律,同时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事实和真相会被社会公众认识。这有先例和案例。我的父母和律师迫切希 望还原事实的真相,让我早日回到父母身边,将坏人绳之以法。他们绝不是在对抗法律和政府。请法官谅解,请所有人的谅解。我爸就我一个儿子,你们也是父母, 请换位思考!
我犯的错误是对自己放纵,不该去酒吧喝酒,不该开车,发现他们有卖淫嫖娼的行为之后不去制止,去放纵。我该受到惩罚!但我没有罪,如果错误地给我扣 上了犯罪的帽子,给我的家族的影响之大是不可挽回的。九个月在看守所的生活当中,我失去了自由,但我一点都不认为浪费了生命,我在看守所里积累了我的人生 经历,学到了今后如何去走人生。我不会忘记这个教训,这将会是我将来成功的基点。我想请求法官先生慎重地对待这个案件,查明真相,没有一个客观证据能够证 明我有犯罪行为。
最后,我再次对因为我的事情受到牵连的这样多人,说句对不起!给你们添麻烦了!

文章来源:  http://goo.gl/fHYQJn

2013年7月28日星期日

媒体核实网传“李天一案新版内幕”多处细节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自庭前会议结束至今,不断有消息自网络曝出,前不久曝出梦鸽写《致法院公开信》为儿子开脱,最近又有“解密哥”在其微博晒出“李天 一案新版内幕”,全程披露李某某在酒吧喝酒、几人带杨女士去吃夜宵以及到湖北大厦开房全过程。昨日,本报记者分路探访,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李家 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回应称怀疑相关信息自警方或GLOBALCLUB酒吧泄出,随后表示该过程“纯属杜撰”。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评价此版本内 幕时“保守”地表示“具有内在合理性”。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张剑京华时报制图杨佳宁
1.GLOBALCLUB
负责人称基本真实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了涉事的GLOBALCLUB酒吧,因酒吧每晚8时才开始营业,酒吧大门紧闭。了解李某某案“新版内幕”的酒吧一负责人回应称, 该“新版内幕”中所讲述的过程是基本真实的,“公安机关为这事儿取证半年了,也多次到酒吧调查、求证,我也做过一些了解,所以感觉事发经过基本是真实 的。”
2.金鼎轩
女子一直趴在桌上
在海淀区远大路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北侧,分布着两家金鼎轩店。虽然两家店面上都标注有24小时营业字样,但位于西部的店面因大门开于购物中心内部,所以不经营夜宵。位于东边的店面则接待消夜人员。
据了解,2月17日晚,该店内的确有几名男子带领一名女子前来消夜,几名男子还与邻座发生纠纷,一名女子则一直趴在桌上,“原来我们也不知道那就是 李某某等人,也是3天后看了报纸、再加上警察来调查看监控,才知道那几人就是李某某等,”店内一工作人员反映称,因为酒店监控同公安联网,“只能公安人员 才可以查看。”
记者探访
微博爆料“解密哥”曝光“新版内幕”
据查,“解密哥”在其微博曝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最早是在7月25日22时57分,随后,该“新版内幕”经网友转发发酵。
“解密哥”在该微博中称,李某某轮奸案受害人杨女士是事发酒吧的陪酒小姐,同酒吧签约有《工作协议》,但杨女士并非卖淫女。
随后,“解密哥”透露了他了解到的事发经过:2月17日晚,李某某一伙7人来酒吧“庆祝生日”。因李某某常来该酒吧玩,认识酒吧一位男服务生张某 某,李某某一伙儿来后,张服务生便开房招待,而受害人杨女士也跟张服务生很熟,故张服务生便把杨女士和另一陪酒女招进包房(另一陪酒女过后离开),几人一 起饮酒作乐唱歌。时近午夜,一伙儿人结账(据说消费1800余元)离开酒吧。此时李某某一伙中2人离开回家,其余人说去吃饭,并招呼张服务生一起去(带着 杨女士)。
一伙人来到一家餐厅吃饭(杨女士已不省人事一直趴桌上)(警方事后查看录像)。
吃完饭,张服务生委托李某某把杨女士送回家(此时张服务生完全没想到李某一伙儿兽性大发!)李某某一伙儿把杨女士架到车上,便动手动脚。此时,杨女士已开始清醒反抗,其间遭毒打。
李某某驾车到湖北大厦开房。李某某和一人到前台开房,称喝多了,睡会儿觉,开了一个8小时的钟点房。但杨女士等人,并未从大堂进入酒店,而是李某某 策划,另3人把杨女士从后门带入酒店(看来李某某对湖北大厦很熟)(警方调查发现:杨女士被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到房间)整个绑架过程湖北大 厦保安服务员无人发现。
杨女士被侵害后不知所措,因李某某一伙跟张服务生比较熟,杨女士找到张服务生,诉说被侵犯经过,此时张服务生才知李某是禽兽,便打电话发短信联系李某某(李家最近展示的短信就是张服务生所发),但李某某不予理睬。张杨两人便到海淀分局报案。
因张服务生知道李某某的手机,警方便监听李某某手机,得知李某某一伙要去北四环一家酒店作乐,警方来了5辆车,都坐满了人。等候多时,直到第二天凌 晨,李某某一伙儿才出现,李某某一伙3辆车试图逃走,被警方逼停,拉下全都戴上手铐,李某某等车上还有一位年轻女子(应该是又要兽性大发)。
“解密哥”称,至此案发经过已明朗,此后李某某家狡辩不再复述。
3.
湖北大厦
确有后门可出入
昨日上午,自湖北大厦正门向北行约数十米,记者便发现有一进入大厦的小门,门口设置有推拉门和一门卫岗亭。一值班保安称自己新上班两个月,什么都不知道。一相关负责人则称,“不方便说”。
进入门后,记者发现小院内斜停着一些车辆。右前方便是大厦主体,该楼西北角下设有一后门,进入该后门前行几十步,便是湖北大厦大堂和服务前台。
据透露,该后门是消防通道,平时是24小时不上锁。但是车辆均需从大门进入,“车辆进入大门后,可随大厦左转停在后门前停车场,人便可从后门进出。”
针对微博上所说李某某和另一人出面开房的细节,记者了解到事发2月17日晚,湖北大厦并没有李某某的开房记录,但是否以成年王姓嫌犯的名字开房则无从考证。相关资料还显示,早在2010年4月份李某某就曾入住过湖北大厦,可见他对此处应该不陌生。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案发后,有人证实警方曾前来湖北大厦勘验并查看相关监控视频。
4.顺景温泉
民警乘5车蹲守李某某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北四环边的顺景温泉。从李某某等人被抓捕至今,已经过去了5个多月,但停车场的保安们对于这次抓捕都有耳闻和目睹。
几名保安称,2月20日晚,大约5辆车来到停车场的入口,这些车没有警车涂装,与普通民用车辆没有任何区别,但并未进入停车场,车上的人也都穿便装。21日凌晨,一辆奥迪、丰田、皇冠车来到了停车场,停在门口准备进入。
就在此时,先前到来的5辆车上的10余人马上下车,将这3辆车堵住。3辆车曾试图离开,但被这10余人逼停。随后,3辆车上的驾驶员及成员被戴上手铐后带进先前赶来的5辆车。这5辆车快速离开,整个抓捕过程仅几分钟时间。
保安们说,虽然先前赶来的5辆车没有警车涂装,也没有拉响警报器,但他们基本能猜测到是警方正在进行抓捕。被抓捕的至少有4人,从外表看都很年轻。但并无人想到,这次抓捕行动的主要目标是名人之子,直到媒体披露这一消息。
各方回应
兰和:信息疑警方或酒吧泄露
昨日上午,针对“解密哥”发布的李某某案发经过,李某某家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兰和称怀疑为警方或酒吧泄露,警方或酒吧应知事件过程。
随后,兰和在其微博中发出《紧急辟谣》,称目前网络盛传的《李天一案新版内幕》系人为杜撰的谣言,旨在混淆视听,未审先判,最终达到某种不可告人之 目的,“本人已和京华时报跟踪此案的记者联络,被告知从未与任何人透露所谓的相关内幕。在案件未开庭之前,请勿以讹传讹。这个世界上,能最终左右舆论的, 唯有真相。”
在该条“辟谣”微博发出前的凌晨1时19分,兰和发布微博称,“近日有重要信息发布”。
“解密哥”:多方联系无回应
自昨晨开始,记者一直试图通过微博私信及“解密哥”微博中所留的“深度解密”QQ群与之取得联系,以了解该微博的真实性与来源,但直至发稿,一直没有得到博主回应。
“很多人都在找谁是解密哥。”该群内一网友称。
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内幕”内外兼具合理性
对“解密哥”曝光的“新版内幕”,杨女士代理律师田参军先是称“不予置评”。然而,昨日13时43分,前不久曾表态谢绝媒体采访的他在其微博上发声 称:用普通人的眼光看,网上盛传的《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内容完整,叙事连贯,条理清晰,具有内在合理性。且该文与已经开展和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相呼应, 具有外在合理性。同时,田参军还“谨慎地”表示,“但不掌握该文的信息来源,故对其真实性存疑。”“对于该文所披露的案情细节,不发表任何观点和评论。”
田参军确认称,对于杨女士的身份问题,自己已在微博中公开声明,据深入了解,杨女士确为北京一公司职员。该公司在杨女士入职之际,就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GLOBALCLUB:别再向酒吧泼脏水
对“新版内幕”中说杨女士实为酒吧“陪酒女”、“同酒吧签有工作协议”一事,一位负责人称,“这纯粹是胡说八道,”他说,酒吧是服务于附近大学生、 白领的正规酒吧,不是演出公司,也没签约陪酒女,“称是‘陪酒女’,我认为是混淆视听,那晚服务生张某某也一起喝了几杯,你能说他是陪酒男?”
该负责人称李某某一案曝出后对酒吧的形象影响很坏,“特别是李家的新闻发言人,还有另一被告律师李在珂,说酒吧组织胁迫卖淫,这绝对是诬陷、泼脏水,散布谣言,我们保留和兰和、李在珂等律师打官司的权利。”
该名负责人分析称,李某某的母亲被律师拖着鼻子走;李家聘请的律师是想尽一切办法拖时间、拖案子,“这样可以挣李家更多的钱,争取更多的曝光率。”

文章来源;http://goo.gl/Kqfmlx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李天一律师声明:北京警方以真实姓名披露该案涉侵权

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而日前该案的新律师也浮出水面,新律师为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两人于今日凌晨通过博客发布一篇声明,公开该案详细进展。
  以下为声明全文:
  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辩护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已经历时四个多月了,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补充侦查,虽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是由于一方面案情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又涉及名人子女,所以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 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这也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即使在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3月19日发表《律师声明》后,个别媒体对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严重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而且可以肯定,这绝不是广大群众所乐见的。
  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同时媒体也有义务正确地引导个别存有偏见和偏激的人们,进入实事求是和在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轨道。
  众所周知,媒体是极其重要的传播和监督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责任。
  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习总书记要求一切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毫无疑问,媒体在每次报道中,也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底线。
  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
  只有媒体等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才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此案。
  对于违法侵权者,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枢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冉

文章来源:http://goo.gl/86n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