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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7日星期六

宋仁:收容教育无法可依应尽快废止

今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108人联名将一封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6月1日,因嫖娼被警方抓获的黄海波在收容所度过第一天。等待这位知名影视演员的是6个月的收容教育。
“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现在,大树的树根已经挖掉了,那么树叶自然也要掉了。”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告诉新浪网。在联名信上签名的郭道晖亦表示,“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
今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108人联名将一封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6月1日,因嫖娼被警方抓获的黄海波在收容所度过第一天。等待这位知名影视演员的是6个月的收容教育。
短短一个月内,两则关于收容教育的新闻将这项已存在20多年的行政处罚措施再度被公众所关注,也引发了业界一场关于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讨论。
“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现在,大树的树根已经挖掉了,那么树叶自然也要掉了。”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告诉新浪网。在联名信上签名的郭道晖亦表示,“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
《检察日报》头版质疑“恶法”
6月1日,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刘某某的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刘某某被警方收容教育半年,黄海波也会被同样处理。随后的媒体报道证实,北京警方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两人已被转往位于朝阳区豆各庄的北京收容教育所。
消息一出,各方哗然。
6月4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在其头版直接呛声质疑““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这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报纸,将《卖淫嫖娼人 员收容教育办法》称之为“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恶法’”。报道还援引多位专家的观点表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维权”。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相信,黄海波案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叫停’收容教育制度。” 《检察日报》这篇报道采用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的言论作为结尾。
“树根都挖了,树叶自然也要掉”
在陈有西看来,“所谓收容教育,实质就是劳动教养。劳教制度废止了,收容教育自然也应该废除。” 陈有西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如果大树的树根都挖掉了,树叶自然也要掉。”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宣告这一实施了56年、饱受诟病的制度走向终结。
陈有西表示,废除劳教制度的实质,是对“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做法的清理、废除和纠正。
“与新规定相背的决定、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予以废除。”陈有西说。
有人质疑,说劳教和收容教育是两码事。
陈有西直言,这是错误的。第一,都是让人丧失自由;第二,都是关到相同的地方;第三,法律渊源考察收容教育是按劳教开始设定的;第四,都是行政权力不经审判终局。
在黄海波“嫖娼门”事发前,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5月4日,郭道晖、张千帆和106人一起联名寄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在联名信上签名的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告诉新浪网,之所以会签名致信,是因为收容教育类似于劳教制度,都是不经过法律审判就限制人身自由,这是违反法律的,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应通过司法达成,由法院决定,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
“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郭道晖说。
收容教育只针对卖淫嫖娼
收容教育制度因何而来,为何只针对卖淫嫖娼,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进行收容教育?
陈有西对此作了详细解释,收容教育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做出的《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把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的刑事犯罪判罚之后,留下的嫖客和妓女怎么办?因此,就专门做了一个收容教育的制度。
《决定》中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规定,参照的是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三十条,而这一条正是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出台,其中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规定,参照的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第三十条,而这一条,同样也是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了解了历史,就能够知道,收容教育同劳动教养实际是一回事。是从劳教制度中派生出来的较轻的制度。收容教育是‘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陈有西强调。
“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劳动教养,今年废止。无论是‘收容’还是‘教育’,都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陈有西说。
陈有西介绍,法理学上,有一个概念叫法典编篡。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即对历史上各种相冲突的、不一致的、已经无效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的衔接和编 篡清理,确认新的明确的规范,作废淘汰原不一致已经过期的规范。而我国,这项工作基本上没有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劳教办法》和《劳教补充办法》明确废 止后,对附带在这两个《办法》之下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没有明确写明作废。
法院曾撤销过收容教育处罚
黄海波嫖娼,先被判处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后又被收容教育半年。
《检察日报》援引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的观点称,单从法律条文来理解,因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先行政拘留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 罚”。但从执法来看,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陈有西则指出,在原来的立法中,有过这样的规定,可以先进行处罚,再进行收容教育,所以,这个“一事两罚”是有依据的。但是,去年12月,国务院已经废止了劳教制度,再对黄海波进行这样的处罚,值得商榷。
陈有西指出,按照规定,进行收容教育的核心是针对有卖淫、嫖娼“恶习”的人进行收容教育。“一次嫖娼被抓就理解为‘恶习’,并不恰当。”
陈有西所说的判例,是指2013年9月5日,广州一名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处罚,状告公安机关胜诉。但是这一判决,法院没有正面否定《收教办法》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是以情节不构成“恶习”程度,进行了撤销。
陈有西建议,黃海波和刘某的家属应立即聘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收容教养的决定。若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http://goo.gl/EZJ6L8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检察日报:“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

专家认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维权
肖荣
近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因演员黄海波被收容教育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诸多质疑:收容教育有无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 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于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恶法”,如何启动审查机制?6月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早在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依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0年,国务院 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 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收容教育是介于一般行政处罚与劳动教养之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强制措施种类。”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从法律位阶及内容看均不合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告诉记者,《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上述规定相冲突。而且,立法法第9条还规 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 冲突。齐东文补充道:“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处以拘留或罚款,并不包括收容教 育。”
在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看来,收容教育是我国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专门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强制措施,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随着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纷纷出台,这一制度的违法性、矛盾性日益明显,没有再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傅达林告诉记者,单从法律条文来理解,因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先行政拘留 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罚”。但从执法来看,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既然收容教育缺乏显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黄海波等被收容教育者可否维权?傅达林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认为不合法,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相信,黄海波案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叫停’收容教育制度。”齐东文 说。傅达林则建议,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上,必须有一个正常的渠道去解决违宪审查难题,“目前立法法设计的审查程序只是做了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上篇文 章’,更关键性的‘下篇文章’需要补缺。立法法修改在望,希望建立妥当的违宪审查监督机制。”
(本报北京6月3日电)

文章来源: http://goo.gl/QhFM9u

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兰台说史:中共建政以来“扫黄”背后的玄机

 
本文来源:凤凰网历史,作者:兰台
近期在央视播出暗访东莞色情行业的节目之后,广东警方出动大批警力,对全市所有桑拿、沐足以及娱乐场所同时进行检查行动,大规模打击卖淫嫖娼。这条新闻一时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在这里,历史君就和大家聊聊中共建国后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那些旧事。
一、建国初社会改造 建设新社会卖淫嫖娼被严格禁绝

(经过改造的上海妓女,图片来源:资料图)
1948年9月7日,在中共尚未进入北平时,朱德已经在中社部训练班开学典礼的讲话中称“城市里有妓女、流氓、毒贩……我们去了都要收容、取缔、打击。”
1949年初,北平和平解放,刚进入北平的中共政权并未马上明令取缔妓院,但已决定决不能让妓院发展和维持下去。在当时的北平,因社会情况复杂,在 新成立市公安局眼中,妓院已经成为国民党特务、兵痞、盗匪隐匿其中对抗中共打击的避风港。为此,在全面禁绝妓院之前,公安局已经对妓院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并想方设法打击妓院。
为了限制嫖客去妓院,当时公安部门专门制作了“嫖客查讫”章,对于去妓院的嫖客,一经查到,就盖在嫖客的身份证件和货单上,甚至有盖在嫖客身穿的衣服上,以此轰赶嫖客。
1949年11月21日夜,北京市的妓院悉数被查封,延续数百年的“八大胡同”灰飞烟灭。在1950年出版的《新中国妇女》期刊中刊载的一篇文章中写道:“……一夜之间将224家妓院全部封闭,妓院老板、领家454人全部集中,1290个陷入火坑的姐妹们从此得到解放。”
对于从业妓女,政府为她们开设文化课,提高其思想觉悟,同时让她们参加劳动,以利于她们改掉好吃懒做的恶习。经过为期半年多的学习劳动和培训改造,至1950年6月底,被收容的1000多名妓女全部走出教养院。
(1950年北京妓女改造后庆祝“新生”,图片来源:资料图)
北京城一夜之间关闭所有妓院、没收妓院房产、集中妓女进行学习改造的做法,被称为“北京方式”,震动全国,由此引领全国各地展开关闭妓院的社会改造浪潮。
至1951年底,全国各地取缔娼妓工作基本结束。
中共在建国初对卖淫嫖娼的禁绝性打击,是中共建国后进行社会改造活动的一部分。卖淫是随着商品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最大特征是两性关系商品化。卖淫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深刻的经济根源,并与一定的经济形态和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
而中共建政后的努力,是建设起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料、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都是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指令进行。商品经济已被压缩。进行“大锅饭”式的分配。在这种经济形态下,尽管人们物质文化生产水平低下,但卖淫现象也没有生存土壤。

(1983年严打照片,图片来源:资料图)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十年“文革”浩劫终于尘埃落定,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始步入正轨。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打开,饱受“文革”动乱之苦的社会又面临着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大量回城的知青成了待业青年,又处于躁动的年龄,社会治安一年比一年差。
1980年前后,随着服务业的发展,一批歌舞厅、娱乐休闲场所色情服务开始逐渐增多。据资料记载,1979年,广州抓获暗娟、漂客、鸨婆、皮条客49人,1985年达2000人。1980年,共青团上海市委通过调查指出卖淫漂娟现象正在蔓延。
80年代初的治安乱象引起了中共高层领导的重视,1983年严打也由此展开。而卖淫嫖娼现象因“呈现出严重化趋势,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治安”,也随 之成为严打的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颁布了一个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情 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一场新的“扫黄”运动在全国展开。从公安部门查处的数字来看,1982年查处11500 人,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此后逐年上升。
(严打中的流氓犯,图片来源:资料图)
80年代的严打并非空穴来风。社会的“乱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腐朽思想、颓废文化趁机而入,封建主义毒素也沉渣泛起,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们思 想,危害社会主义文化”,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政治上搞动乱,与人民为敌,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卖淫嫖娼作为泛起的“沉 渣”,趁机而入的“腐朽文化”,自然也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资源分配方式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对生产力的发展无疑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国民经济也得了空前繁荣。而卖淫是随着商品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在改革开放后重新出现在中国大地也有其基础。
而改革开放之初,就有的社会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已经动摇,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而新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又尚未形成或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不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形成社会规范的事实“真空”、缺如。
而中共在80年代改革开放初的转型期中对卖淫嫖娼的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面对改革开放新的挑战时,对国家和社会基层进行管理和防控的努力。

(1989年8月李瑞环在广州主持召开南方沿海四省“扫黄”工作座谈会,图片来源:资料图)
对于卖淫嫖娼的严厉打击,打击公安机关从1989年开始有了一种新的形势:专项打击。其标志就是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及其后继单位全国“扫黄打非”小组的成立。
1989年7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李瑞环传达了指示,明确提出对“扫黄”问题要“下决心、下力气抓出成效、决不 手软”。一个月后,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成立。此后,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调整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其成员单位 包括中宣部、中央政法委、中编办、外宣办、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交通部等28个部 门。
在当时,还有一些相似的提法也在全国各地出现,如1989年8月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召开全省“扫黄打丑”专项斗争电话会议,部署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
此后,这项工作就从未间断。而“扫黄”、“打非”也伴随着一系列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名词。
(1989年扫黄运动的宣传活动,图片来源:资料图)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扫黄”行动,与“清除‘精神毒品’”、“占领文化阵地”的宗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李瑞环在1989年8月24日在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扫黄”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繁荣文艺,而不是打击文艺。剪除了毒 草,香花会更好地开放;清除了垃圾,社会文化环境会更加健康。同年9月在南方四省“扫黄”工作座谈会上又指出:任何国家文艺的繁荣,都要靠发展健康的、优 秀的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用健康的、优秀的文艺作品和文化活动占领阵地,使“黄色”的低级庸俗的东西没有市场。
广州市于1989年4月市开展的以“扫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打击斗争“着重是清理整顿音像巿场和书刊批发部,集中打击走私、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出版物,清除‘精神毒品’”。
在一些访谈中,“扫黄打非”办这样描述国内外形势:“世界发生了重大转折,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错综复杂,国际形势风云变换”;国内,“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且碰头叠加”。
作为应对这种“国际形势风云变换”、“各种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的重要手段,“扫黄”打击卖淫嫖娼的行动无疑是中共在当时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从总体看来,中共建政后曾多次掀起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行动,作为整顿社会风气的确有明显的效果。而打击卖淫嫖娼作为一个信号和标志,在中共建政、改革开放初期和1989年这些关键的时间点和时间段上发起,也彰显了中共对中国社会改造、构建、管理和控制上的决心和努力。

文章来源:  http://goo.gl/pp1U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