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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7日星期六

宋仁:收容教育无法可依应尽快废止

今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108人联名将一封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6月1日,因嫖娼被警方抓获的黄海波在收容所度过第一天。等待这位知名影视演员的是6个月的收容教育。
“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现在,大树的树根已经挖掉了,那么树叶自然也要掉了。”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告诉新浪网。在联名信上签名的郭道晖亦表示,“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
今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108人联名将一封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6月1日,因嫖娼被警方抓获的黄海波在收容所度过第一天。等待这位知名影视演员的是6个月的收容教育。
短短一个月内,两则关于收容教育的新闻将这项已存在20多年的行政处罚措施再度被公众所关注,也引发了业界一场关于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讨论。
“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现在,大树的树根已经挖掉了,那么树叶自然也要掉了。”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告诉新浪网。在联名信上签名的郭道晖亦表示,“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
《检察日报》头版质疑“恶法”
6月1日,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刘某某的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刘某某被警方收容教育半年,黄海波也会被同样处理。随后的媒体报道证实,北京警方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两人已被转往位于朝阳区豆各庄的北京收容教育所。
消息一出,各方哗然。
6月4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在其头版直接呛声质疑““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这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报纸,将《卖淫嫖娼人 员收容教育办法》称之为“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恶法’”。报道还援引多位专家的观点表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维权”。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相信,黄海波案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叫停’收容教育制度。” 《检察日报》这篇报道采用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的言论作为结尾。
“树根都挖了,树叶自然也要掉”
在陈有西看来,“所谓收容教育,实质就是劳动教养。劳教制度废止了,收容教育自然也应该废除。” 陈有西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如果大树的树根都挖掉了,树叶自然也要掉。”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宣告这一实施了56年、饱受诟病的制度走向终结。
陈有西表示,废除劳教制度的实质,是对“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做法的清理、废除和纠正。
“与新规定相背的决定、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予以废除。”陈有西说。
有人质疑,说劳教和收容教育是两码事。
陈有西直言,这是错误的。第一,都是让人丧失自由;第二,都是关到相同的地方;第三,法律渊源考察收容教育是按劳教开始设定的;第四,都是行政权力不经审判终局。
在黄海波“嫖娼门”事发前,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5月4日,郭道晖、张千帆和106人一起联名寄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在联名信上签名的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告诉新浪网,之所以会签名致信,是因为收容教育类似于劳教制度,都是不经过法律审判就限制人身自由,这是违反法律的,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应通过司法达成,由法院决定,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
“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郭道晖说。
收容教育只针对卖淫嫖娼
收容教育制度因何而来,为何只针对卖淫嫖娼,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进行收容教育?
陈有西对此作了详细解释,收容教育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做出的《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把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的刑事犯罪判罚之后,留下的嫖客和妓女怎么办?因此,就专门做了一个收容教育的制度。
《决定》中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规定,参照的是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三十条,而这一条正是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出台,其中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规定,参照的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第三十条,而这一条,同样也是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了解了历史,就能够知道,收容教育同劳动教养实际是一回事。是从劳教制度中派生出来的较轻的制度。收容教育是‘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陈有西强调。
“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劳动教养,今年废止。无论是‘收容’还是‘教育’,都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陈有西说。
陈有西介绍,法理学上,有一个概念叫法典编篡。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即对历史上各种相冲突的、不一致的、已经无效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的衔接和编 篡清理,确认新的明确的规范,作废淘汰原不一致已经过期的规范。而我国,这项工作基本上没有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劳教办法》和《劳教补充办法》明确废 止后,对附带在这两个《办法》之下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没有明确写明作废。
法院曾撤销过收容教育处罚
黄海波嫖娼,先被判处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后又被收容教育半年。
《检察日报》援引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的观点称,单从法律条文来理解,因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先行政拘留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 罚”。但从执法来看,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陈有西则指出,在原来的立法中,有过这样的规定,可以先进行处罚,再进行收容教育,所以,这个“一事两罚”是有依据的。但是,去年12月,国务院已经废止了劳教制度,再对黄海波进行这样的处罚,值得商榷。
陈有西指出,按照规定,进行收容教育的核心是针对有卖淫、嫖娼“恶习”的人进行收容教育。“一次嫖娼被抓就理解为‘恶习’,并不恰当。”
陈有西所说的判例,是指2013年9月5日,广州一名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处罚,状告公安机关胜诉。但是这一判决,法院没有正面否定《收教办法》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是以情节不构成“恶习”程度,进行了撤销。
陈有西建议,黃海波和刘某的家属应立即聘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收容教养的决定。若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http://goo.gl/EZJ6L8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检察日报:“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

专家认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维权
肖荣
近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因演员黄海波被收容教育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诸多质疑:收容教育有无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 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于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恶法”,如何启动审查机制?6月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早在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依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0年,国务院 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 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收容教育是介于一般行政处罚与劳动教养之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强制措施种类。”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从法律位阶及内容看均不合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告诉记者,《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上述规定相冲突。而且,立法法第9条还规 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 冲突。齐东文补充道:“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处以拘留或罚款,并不包括收容教 育。”
在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看来,收容教育是我国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专门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强制措施,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随着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纷纷出台,这一制度的违法性、矛盾性日益明显,没有再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傅达林告诉记者,单从法律条文来理解,因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先行政拘留 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罚”。但从执法来看,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既然收容教育缺乏显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黄海波等被收容教育者可否维权?傅达林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认为不合法,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相信,黄海波案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叫停’收容教育制度。”齐东文 说。傅达林则建议,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上,必须有一个正常的渠道去解决违宪审查难题,“目前立法法设计的审查程序只是做了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上篇文 章’,更关键性的‘下篇文章’需要补缺。立法法修改在望,希望建立妥当的违宪审查监督机制。”
(本报北京6月3日电)

文章来源: http://goo.gl/QhFM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