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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谁左右了“唐慧案”

与其说是司法独立性的彰显,不如说是一篇带有瑕疵的报道引爆了舆论,部分改变了此前一边倒的风向,司法独立充其量只是“乱中取胜”。
弱者并不天然、也无需是道德完人。唐慧这样一个缺乏制度保护的底层妇女,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即使他说出的是谎言,是错误的事实,也不过是运用自 己仅有的“弱者的武器”罢了。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去指责这些的弱者。所以,即便唐慧表达诉求的方式是错误的,也不应受到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肆无 忌惮的抨击。抨击弱者的道德,不能凸显批评者本身的道德高尚,只能表现其自身的懦弱。
 
  《财经》新媒体 杨草苍 黄姜片/文
  等待了8年,奔走了8年,处在司法、民意、舆论与地方政府的角力场中,41岁的湖南母亲唐慧的案子又悬了。
  6月12日,唐慧收到了来自最高法院的裁定书: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就最高法院的裁定而论,基本上以法律规定为基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有舆论评价,最高法的裁定,是顶住舆论干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与独立精神。
  但此种说法显然过于简单和乐观。一方面,唐慧案的舆论风向,在最高法裁定前,因为《南方周末》等媒体的报道,已发生微妙变化,最高法的裁定。另 一方面,单从个案来认定所谓司法进步,也过于草率。和唐慧案一样掀起舆论轩然大波的夏俊峰案,3个月前获得最高法裁定。2014年3月11日,最高法院院 长周强表示,“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 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此论一出,一时之间也是哗然一片。
  事实上,此案与其说是司法独立性的彰显,不如说是一篇带有瑕疵的报道引爆了舆论,部分改变了此前一边倒的风向,司法独立充其量只是“乱中取胜”。舆论引导民意,民意“劫持”政府,政府“操弄”司法的微妙逻辑远没有破解。
  唐慧案历时8年,从永州市中级法院到湖南省高院,从湖南省高院到最高人民法院,期间情节之复杂,涉及面之广,是近年来所少见。所以唐慧案堪称中国司法、民意和政治微妙三角的最佳样本。
  唐慧的“刁民”逻辑
  唐慧是“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 ”中受害者11岁的张某某的母亲。2006年底,唐慧救出女儿,在遭受此番不幸后,她立马又遭遇了体制的不公: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结果却不了了之。为此,唐慧多次进行上访,被网友称作“上访妈妈”。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开口子、拔钉子、揭盖子”,这是唐慧所面对的基层政府秉持的维稳惯性逻辑。
  应该说,唐慧是普通民众中罕见的领悟了官、民、舆论、司法潜在逻辑规则,并运用得得心应手的骨灰级“刁民”。
  唐慧耍无赖、撒谎、恶意上访等等让基层政府叫苦连天的“刁民”表现,正是法治不彰,司法无序造成的。传统俗话说,民不与官斗。唐慧有冤,不得不斗,怎么办?只有当刁民,耍无赖、恶意上访、获取舆论支持,来给基层政府带来压力,解决问题。
  唐慧案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开口子”,唐慧的不断上访、不断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引发湖南各方一次又一次将该案升级。唐慧报警后,永州市零陵区警方启先并未立马立案调查,而是拖了下来。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才正式立案。
  立案后,办案警察推动极慢,其中一名民警还委托朋友照顾已经拘留关押的“老鸨”秦星。
  在此情况下,唐慧开始向上反映情况,唐慧闹起来后,湖南省市两级政府就开始“开口子”,加紧办理这个案子。
  2007年6月,唐慧听闻此案将在永州零陵区法院审理后,又开始上访。因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审级管理的规定,县区一级法院一般只审理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而重要的刑事案件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
  未成年少女被逼卖淫和遭到轮奸、社会影响恶劣,当然是重要刑事案件,案件审级的提升符合中国法律之相关规定。只是要实现这一点,唐慧不得不开始新的上访和绝食,永州市检察院进一步“开口子”,同意由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实,这一阶段的上访、闹事完全都在可理解的范围内,遭遇这样大的不公,公安、法院、检察院出现这么多不遵守法律基本规定的行为。
  强者弱者的戏剧转化
  随后,新的问题出现了,这个案件中,被告是构成“介绍卖淫”、“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强奸”,不同罪名,量刑差异极大。
  期间,2010年11月,微博上出现名为“永州受害女之母”的人发出的求救信息,声称自己11岁的女儿遭遇强迫卖淫和轮奸,而案件拖了4年未判。随后,网名一致讨伐和谴责永州政府,并持续在网络上发酵,热度丝毫不减,并快速进入全国民众的视野。
  同时,唐慧屡次上访,屡次和检察院、法院抗争和协调,也遭遇了警方的多次关押。此案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2012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4人被判无期,1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一判决并未达到唐慧的预期,她希望精神赔偿184万元,7人都判处死刑,因而继续上访,继续申诉。
  此时,唐慧案进入第二个阶段“拔钉子”,两个月后,亦即2012年8月,永州市政府方面,以唐慧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决定对她劳动教养1年6个月。
  劳动教养制度本就是万人唾弃,“唐慧案”又已经在网络上发酵一年有余,全国闻名,此事一出,全国铺天盖地地对永州政府口诛笔伐。想来,这应是柳宗元写《捕蛇者说》提到永州之后,永州第二次唱响全国了,只是这一次是以迫害“底层受害妇女”的形象出现的。
  在舆论压力之下,永州市政府的“拔钉子”立马遭遇了滑铁卢,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决定对此事立案审查。
  之后,湖南省开启了“揭盖子”。唐慧因遭遇劳动教养,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经过1年的努力,湖南省高院于2013年7月15日二审判决:唐慧胜诉,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显然,在长达7年的司法拉锯战里,不折不挠的唐慧凭借舆论支撑,也打中了基层维稳体制的“七寸”,继而在与地方政府的较量中获得了优势地位。
  但这一场混战中,有一个自始至终的弱者,就是法治。
  混沌的民意
  正在观者高呼“民意的胜利”,老天终开眼之时,当年7月底,《南方周末》发表了该报记者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 没?”的长篇报道,一改舆论此前一边倒支持唐慧的风向,将问题直指唐慧煽动民意操纵司法。文章揭露唐慧诸多无休止上访闹事、撒谎欺骗公众的细节,认为湖南 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这次事件的受害者,而唐慧则是无理闹事、唐慧女儿卖淫系自愿等。
  从新闻操作角度而言,在未成年受害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描述,是否应基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一个11岁的女孩在法律上是无完全行为能 力人,那么她行为的作出,不管是否出于自愿,都不能视为合意的决定,从根本上讲,讨论一个11岁女孩对“性行为”、“卖淫”的自愿与否,都属于伪问题之 列。
  关于该报道的逻辑与事实,我们并非事件亲历者,自然难得公论。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报道对受害的未成年的小女孩直接点“名”,而司法文书按照惯例 只公开了未成年受害者的“姓”,所以这一点“名”无异于公开了当事人姓名,丧失了媒体的基本职业伦理,缺乏对受害者的起码尊重,无异于对受害女孩的二次伤 害。
  此文一出,随机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刚开始,《南方周末》因饱受报道失范质疑,社会形象跌落谷底。不过,随着争议深入,有一些人刻意引导舆论, 舆论风向随之逆转,大量指责唐慧的言论开始出现,社会舆论从同情唐慧开始转向抛弃唐慧,这也符合媒体传播的特点,符合人在社交平台对信息选择的心理。
  人们选择同情、帮助弱者,既满足自己内心的道德成就感的需要,也是满足自身对 “强者”的优势地位的渴望;然而,当有一天,人们发现弱者的污点,甚至这污点仅仅是“弱者没有想象的那么弱”时,自然就觉得被欺骗、被利用、被伤害、被侮辱,转为攻击弱者是符合逻辑的。
  然而,弱者并不天然、也无需是道德完人。唐慧这样一个缺乏制度保护的底层妇女,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即使她说出的是谎言,是错误的事实,也不 过是运用自己仅有的“弱者的武器”罢了。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去指责这些的弱者。所以,即便唐慧表达诉求的方式是错误的,也不应受到作为“社会公器” 的媒体肆无忌惮的抨击。抨击弱者的道德,不能凸显批评者本身的道德高尚,只能表现其自身的懦弱。
  而弱者与强者,本来就是相对而言的概念,也可以相互转化。
  在终身判决落定前后,七名被告的家属四处奔走,也开始了上访之路。在秦星、周军辉二人被判处死刑、提交最高法院复核之时,他们也到最高法院反映情况,并持续到湖南省高院上访。
  一年之后,亦即2014年6月12日,结果终显,两人的死刑判决被高院驳回,那将意味着,新一轮的民意、司法和地方政府的拉锯又将展开,如何判处这二人,其他五人的命运如何,都将充满变数,似乎原告、被告双方的大上访又要开始了。
  不过在新一轮的拉锯战中,原告、被告两方在民意上都不再占据绝对的优势了,除了大多数人对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轮奸未成年少女这一行为抱有的天然的、极深的道德谴责之外,其他一切都被归零了。
  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承认,最高法院的裁定是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过去的八年多里,唐慧母女所遭遇的人生苦难是不会因为一两篇倾向性极强的报道而改写的。
  显然,左右唐慧案的不是唐慧,左右夏俊峰案的不是夏俊峰妻儿。

文章来源: http://goo.gl/tvNOcl

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周永康人馬 政協副主席蘇榮落馬

〔編譯詹立群/綜合報導〕中國高官又落馬!中國官媒十四日報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公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副主席蘇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也是繼薄熙來案後,遭調查層級最高的一位。
多維新聞網、明鏡新聞網等媒體曾報導,蘇榮為周永康集團主要成員之一;香港文匯報報導,今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前夕,蘇妻 曾被原江西省新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周建華的前妻姚敏建實名舉報、捲入圈地弊案;香港明報報導,今年三月六日,蘇榮在兩會期間被問及涉入周案閃爍其詞,僅向 記者說「謝謝你們」。
人民網報導,蘇榮最後一次公開露面是今年六月八日赴青海考察。一九四八年生的蘇榮是吉林人,歷任中共青海省委書記、甘肅省委書記、中央黨校副校長、江西省委書記、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一三年三月起任中國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政協共有二十三位副主席。

傳妻與姪子早已被逮捕

中國全國政協副主席位階為「副國級」,屬「國家領導人」,相當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國國務院副總理、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軍委副主席、最高法院 院長、最高檢察院院長,蘇榮成為中共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事件後,首位遭公開調查的副國級高官。在他遭調查前,媒體即盛傳蘇妻與姪子已因經濟犯罪被捕。
蘇榮涉弊在去年就有端倪,中國財新網報導,蘇榮於一三年四月甫卸任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主任,專門「巡視」省部級領導的中央巡視組在五月二十八日就進駐江西,接著該省陸續有人大常委會前副主任陳安眾、前副省長姚木根與中共江西省委前常委趙智勇等省部級官員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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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圖,歐新社) 

文章来源: http://goo.gl/5M5lSm

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

89年6月1-10日北京军队镇压处决人员统计

60457
60454
20080622085511307
以下的数字出于中共内部,时间为2004年1月11日,其本人已于2004年11月21日在北京被杀。其姓名不详,只知道是总参的高级官员。
1989年6月,在中国下达武力镇压的命令后,由于内部指挥问题导致在人民英雄纪念碑东侧与南侧镇压时误杀了混在示威人群中的近百位便衣人员。许多示威人 员在被从 纪念碑上清场并向东西长安街方向退散,但是为了斩草除根,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消灭未来威胁统治的动力,对仍在现场的近四万人进行了血腥屠杀,由于解 放军在人数上的安排,为了避免内部一些军队的不满,导致不同番号的部队协同镇压,线行推进,造成了千古奇冤,被杀后的许多人员在死后,尸体被堆成小山,除 一小部份被允许象征性摆放家属领回或认领外,大部分被强行火化,死无对证,天安门镇压地区随后进行了大规模的内部清洗及修复工作,清除血迹及弹痕,由于在 镇压时采用分割方法,许多示威人员是被群体分割后以群为单位处决的,许多受伤人员后被补杀,这也就是为什么初期死亡人数很少的原因。许多离场的人员只见到 小部死亡,大量受伤的情况,事实上在完全包围后,现场的人员均被处决,或被补杀,实际死亡人数远远高于人民的预期。
在中国军队内部有许多人保存有六四镇压的文字资料与影片及图片,甚至有许多远距离的天安门地区的镇压资料,或许在六四平反或中共垮台后,那些如日本法西斯 的南京大屠杀一样的血腥一幕会展现在国人面前,以下是在1989年10月12日总参统计的部份资料(不含受伤人员):
1989年6月1-10日 死亡总人数 31978人:
1、 其中学生(身份确认) 10974
2、 普通人员(身份确认) 7992
3、 不明人员(不予确认) 11865
(2类3类人员含工人,农民,教授,医务人员,武警,公安人员,便衣警察,国家部委人员,离退休干部,僧尼,教会人士,外国人等)
被袭军队死亡(身份确认) 113人
军队内部误杀(身份确认) 197人
因伤过重死亡人数(医院) 837人
死亡地区:(以下含军人):
颐和园地区 12人
北京大学地区 17人
清华大学地区 23人
万寿路地区 39人
木樨地地区 11人
燕京饭店外 27人
民族饭店外 57人
西单地区 113人
西单至新华门地区 389人
人民大会堂北 271人(尸体堆群)
南长安街至南池子大街 933人(尸体堆群)
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一侧 3569人(大的尸体堆群)
天安门广场历史博物馆一侧 5781人(大的尸体堆群)
人民英雄纪念碑底南侧 2544人(大的尸体堆群)
人民英雄纪念碑底北侧 4633人(大的尸体堆群)
天安门广场长安街侧 9531人(大的尸体堆群)
金水桥 289人(尸体堆群)
午门 812人(尸体堆群)
前门大街 53人
崇文门地区 29人
北京饭店外 21人
建国门外 19人
二环建国门至朝阳门 33人
红庙地区 17人
进入居民宅及办公区处决 1918人
医院 837人
合计 31978人
许多人员被杀后尸体被集中,并由所在部队进行数字统计作为军队业绩的表现,许多外地及尸体破损的人员由于身份不详,无法确认。
在89年6月10日后被杀及逮捕的人员不详。
 
(本文由读者推荐自《明镜新闻网》,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 http://goo.gl/osz0vk

最高法就周军辉、秦星死刑复核案答记者问

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 6月12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周军辉、秦星及陈刚等多名同案 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 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 “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 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 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 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 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 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记:网上和一些报刊对此案定性有一些议论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 重犯罪。判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张某某 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 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 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 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 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违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记:此案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 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 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记: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 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 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 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 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文章来源:  http://goo.gl/6fBZUz

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

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 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
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告诉我们,任何犯罪的量刑处罚,均要以法律作为依据,而并不是以民众喜怒作为评判标准,只有全社会坚持以法治国,以法治事,才能不断巩固我国的法制基层,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以达到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或涉周永康案博弈 浦志强以两罪名被批捕

北京警方6月13日晚间通过其微博账号“平安北京”宣布正式逮捕因参与六四25周年座谈会而被刑事拘留的知名律师浦志强。北京警方称,“经检察机关 批准,2014年6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依法执行逮捕。对浦志强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进 一步侦查中。”
北京警方公布这一决定前不久,浦志强所在的北京华一所合伙人夏霖律师通过微博称,“浦被拘留后检方批捕期限已经届满,至目前家属未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今天下午李瑾律师向办案人员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变更对浦的强制措施。”
浦志强长期以来投身公共维权领域,在重庆系列劳教等案件中起了不小作用,在微博为主场的民间网络舆论中,颇受尊重,浦志强的被捕,曾引发了网络舆论的强烈反弹和质疑。
北京警方的批捕通知发出后,显然这份“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已经不可能获得批准。目前还不知道,浦志强涉嫌的所谓“寻衅滋事罪”具体所指,此前浦志强是因5月初在北京电影学院教授郝建家中,参与十多名学者、作家组织的小规模的闭门“六四二十五周年”研讨会。
当时,有浦志强、徐友渔、胡石根、郝建、刘荻五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四人在6月4日后分别办理“取保候审”后释放。
由于中国官方此前对“寻衅滋事”做了扩大化的解释,网络发帖等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目前还不知道浦志强此番被批准逮捕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与此前刑事拘留所涉及的纪念六四会议有关。
有分析认为,由于六四过于敏感,官方未必愿意在法庭上提及,而六四研讨会“寻衅滋事五君子”已经有四人被释放,因此,官方很可能会以浦志强的其他网 络言论,而非此次会议将其起诉治罪。对此斯伟江律师的看法类似,“寻衅滋事罪可能是网络发言入罪;查工商登记,信息本身就每个律师都可以查;继续侦查,继 续找茬,无非类似!你是清白的中国好人。”
至于浦志强所谓涉嫌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实与北京过去一年反腐正在围捕的“大老虎”周永康有关。
前调查记者李建军的微博说,“浦志强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捕,很多人问他非法获取了哪个公民的个人信息,答:你懂的(周永康的代称)的 儿子周斌,去年以来很多媒体报道周斌,作为这些媒体法律顾问或记者朋友的浦帮助调取了周家的许多工商资料。浦出事,被他帮助过的很多人噤若寒蝉。”
事实上,浦志强被抓捕之后,有浦志强的友人前媒体人吴薇、《日本经济新闻》新闻助理辛健分别从北京、重庆被北京警方抓捕,两人在上周均低调以“取保候审”获释,但已可见浦志强牵涉之广。
六月九日,原本希望斯伟江律师接手该案的浦志强家人在友人劝说下,仍然由原来的张思之、李谨组合继续承办此案。当天下午,张思之获得会见浦志强的机 会,根据张思之的回忆,浦志强表示,曾被长期提审,提审内容宽泛,涉及许多方面。张思之感慨地说,“就案情”而言,目前的发展对当事人非常不利,侦方“下 手之重”,尽管有预测,不料仍不到位,甚至张思之有“顶多判个三两年”也是幻想的悲观之语。
浦志强被抓后的律师之一,同为华一所执业律师的外甥女屈振红在与张思之会见浦志强之后不久也被抓捕,罪名同样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当时北京警方传唤了多名媒体人以协助调查屈振红案,他们的共同点都是曾在屈振红协助下,调阅过周永康长子周滨名下公司的注册信息。
北京警方办案人员传唤多位曾做过周永康家族资产调查报道的记者时,不仅仔细盘问消息源,甚至还有警员严厉呵斥记者,斥其“周家的个人信息,也是你们 可以调查的?”浦志强和屈振红曾先后出任《财经》杂志的法律顾问,一般认为,协助包括记者在内的委托人调取本属于公共记录的企业注册信息,本是律师正常执 业行为的一部分。
但由于浦志强2011年12月曾公开抨击周永康及维稳模式。2013年2月6日,他再透过新浪、腾讯和搜狐三大博客实名举报周永康祸国殃民、荼毒天 下,“实民贼也”。而此后他和屈又疑似有协助媒体查阅周家财务数据的行为,浦志强可能有意无意中被卷入了高层政治搏杀。有分析者认为,浦志强既有可能被倒 周者认为是抢了风头,也可能被周党羽作为泄愤报复的目标。
在前述文章中,张思之就担心,浦很可能被硬整个“数罪并罚”,“浦志强案子绝不是个平常的案子,似不宜以平常应对之”,他希望浦的友人有思想上的准备。 此番北京警方通报中,就留下了伏笔,“对浦志强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周案拖延至今的混沌局面中,浦志强的命运很可能与高层博弈的结果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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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

传徐才厚收受谷俊山贿赂被移送检察机关

6月11日晚间,实名认证为“海口经济学院院长”的学者刘耘在微博上隐晦地透露,原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因涉嫌收受原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中将3600万贿赂,经中纪委侦查终结,已于6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
 前中共军委副主席徐才厚与周永康
刘耘八十年代在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工作,后又在深圳市委办公厅任秘书、中共长沙市郊区区委书记、长沙市外经委主任、长沙学院院长等职,刘耘的这条微博发出后不到一个小时即被删除。
微博上的红二代“蔡小心”(本名蔡晓新)也在微博上说,“今天下午离休的大军区级老头能动的都去听传达重要文件,明天传达到省军级。另,据传这几天可能有重要新闻广播,不知是否是关于这谁谁或那谁谁的事。”
不过另据消息源称,中共中央昨晚下已就此事下达传达文件,目前至少已经传达至厅级。有分析称,该消息很可能将不日公布。
徐才厚因身患膀胱癌,此前在解放军301医院接受治疗,此前有消息说,徐才厚因为去年年初被查出患有膀胱癌,可能被免于追诉,和黄菊一样政治生涯被判死刑,但不至于身败名裂。
不过,3月19日,最近一年来对习近平的反腐行动屡屡有独家消息的香港《南华早报》援引匿名知情人报道称,徐才厚15日被十几个武警从北京解放军301医 院的病床上带走,被带到秘密地点执行“双规”。同一天,他的妻子、女儿和私人秘书也被带走。而这也正是习近平主持中央军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日 子。
徐才厚最后一次公开亮相,是在今年1月20日陪同习近平出席中央军委慰问驻京部队老干部迎新春文艺演出。据说,当时徐才厚几次凑到习近平身边说话,习都没有搭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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