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维新闻网和环球焦点中文网等多家海外媒体报道,一封署名“王有才”的公开信最近在网络上传播并引起外界关注,因为这封公开信披露“民运分子”王
丹指令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尽快与逃亡美国的“全能神”邪教创始人赵维山联系,在中国境内展开暴力抗议活动。由于招远事件暴露了“全能神”邪教
的凶残本质,王有才称自己拒绝与邪教同流合污。一位研究宗教问题的学者5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海外‘民运分子’想借助邪教团体攻击政权、破坏社会和
谐的目的是绝不会得逞的”。
同为“民运分子”的王有才在这封公开信中称,“6月1日下午王丹联系我,在电话里他明确提出希望我能去联系‘全能神’的发起人赵维山,通过赵维山协调国内‘全能神’成员,借用‘全能神’的行动方式制造事端,并点名称可借山东招远事件为开头。”
多维新闻网的文章称,王有才认为,山东招远的“麦当劳血案”大家有目共睹,施暴者为发展组织成员,向在事发餐厅就餐的人索要电话号码。遭受害人拒绝
后,将其残忍殴打致死。“王丹让我联系的‘全能神’就是这样一个完全由暴徒组成的组织,所谓的‘全能神’更像是打着基督教旗号的恐怖组织,毫无人性可言,
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这次和‘全能神’合作,那下次我们是不是要和‘东伊运’合作?这样做我们连最起码人性的底线都没有了”。
在西方,邪教常被称为破坏性膜拜团体,“破坏性”本身表明了这些团体反社会、破坏社会的属性,也表明了它们的破坏力。“民运分子”从过去所谓走“精
英”、上层社会,到现在准备走“草根”社会并与邪教结合,肯定将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一位研究宗教问题的学者5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
这样的动机,发起这样极端的做法,这怎么能是他们标榜的民主?”该学者认为,政治和邪教、极端势力的结合肯定不会是民主、正面、积极的,而一定是破坏社会
稳定、反社会的。这样的思维,这样的破坏力,从全世界而言都不具有正面性。现代社会,不管是借助宗教消解政权,还是建构政权,都不符合科学、民主、昌明的
潮流。
值得警惕的是,这些“民运分子”背后还与西方有着十分密切的勾连。日前,美国国务院专门邀请人权学者就所谓的“中国问题”发表演讲,美国国务院负责
民主和人权事务的副国务卿莎拉·休厄尔、亚太事务副助理国务卿梅健华都曾参加。此外,据环球焦点中文网5日报道,“民运分子”最近连遭重创。5月28日,
一名消息人士向该网站提供内部文件,全盘披露了美国民主基金会资助“民运分子”在中国制造事端的项目计划。紧接着就是王有才的公开信,再次将王丹推入舆论
漩涡。该信引起海外“民运”圈的巨大恐慌。
当人们呼吁用公共理性铲除邪教土壤时,一些“民运分子”却暴露出利用邪教团体破坏社会稳定的企图,这也是反人权的。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
5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邪教势力、恐怖主义都是侵犯人权的,“全能神”邪教酿成的招远血案已令国际社会震惊。她表示,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是人权的基
本要求,因此,对邪教全社会都要坚决反对和打击。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利用邪教团体破坏社会稳定的做法都会受到人们的谴责。
文章来源: http://goo.gl/8mYq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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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
芦笛:秦火火薛蛮子案后的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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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因誹謗罪與尋釁滋事罪被判刑3年 |
中国当局最近对“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与“网络大V”薛必群(网名“薛蛮子”)的处理,彰显了中共为了摆脱舆论监督,任意扭曲法律, 钳制言路,践踏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是对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作出的“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 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一系列保证的无情嘲弄。
4月17日,中新网报道,秦火火因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被判刑3年。
报道称,秦志晖捏造损害杨澜等公民人格、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而秦志晖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编 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两罪并罚,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据说,这还是因为秦认罪态度较好,作了宽大处理。
法律/儿戏
根据《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法庭虽然承认部分受害人并未告诉,却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秦的犯罪“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驳回了律师的辩护。
这《解释》在网上一查就得,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生效日期2013-09-10”,然而中新网报道的秦的三件诽谤罪行,都是在此前犯下的,法庭怎么能拿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来判案呢?
如果可以用后制定的法律任意追溯旧罪,法庭为什么不追究将前国家主席刘少奇污蔑为“叛徒内奸工贼”,将邓小平污蔑为“逃兵”、“邓纳吉”,将薄一波、安子文等61名高干污蔑为“叛徒”的行为?那是不是货真价实的“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即使以后法定先案,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是笑话。法庭这一判决,无异于宣布罗援、杨澜和张海迪等人的个人名誉就是国家利益所在,而 侮辱诽谤他们就会破坏社会秩序。这该是何等具体而微的“国家利益”,何等弱不禁风的“社会秩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哪儿来的权利对这些重大概念作出司 法界定,并通过官媒向全国人民发布?
执法/犯法
比起当局对薛蛮子的处理,这些红色幽默其实也算不了什么。4月16日,《人民日报》报道,涉嫌聚众淫乱、寻衅滋事罪的薛蛮子因病取保候审,该报还同时登出了薛蛮子的忏悔,他在其中说:
“2013年8月23日,我被公安机关抓捕,2013年10月1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至今被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已经7个多月了。”
所以,他在被抓捕48天后,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可《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 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 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就算薛蛮子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到30天,加上检察院批复需要的最长时限7天,那也才不过37天。即使作此宽大处理,薛还是被非法囚禁了11天。对公安机关如此明目张胆地执法犯法,不知道《人民日报》有何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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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蠻子被捕曾被中國媒體和海外媒體廣泛報道與評論 |
《人民日报》自然是无话可说。如今中共好不容易接受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同意“任何人在被法庭判决为有罪前,都应视为无罪”。可《人民日报》 却竟然未经法庭审判就把薛当成罪犯,擅自刊出薛蛮子自承有罪的“忏悔”,完全是未审先判,以舆论悍然干扰据说是“独立”的司法审判。
其实,整个薛蛮子案件,“聚众淫乱,寻衅滋事”即使是实,那也根本不是什么复杂案件,他却被关押了7个多月至今未审,堪称世界司法史上的奇观。
即使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那也是去年9月10日才生效的,而薛蛮子那阵已经被关押18天了。难不成他在看守所里还能继续作案?
正能量
所以,有理由相信中国当局搞的这两场审判,根本就不是为了捍卫公民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而是为了钳制言路,杜绝不利于当局的任何信息在网上传播,而他们也确实达到了这个目的。
无论是秦火火还是薛蛮子都俯首认罪。薛蛮子出来后,第一条微博便是保证“坚决拒绝转发、评论、传播任何未经核实的信息,发挥正能量”。
在这样的结果面前,根本就没有能力去核实流传信息的大众噤若寒蝉,听到任何不利于当局的信息都不敢传播,使得执政党一劳永逸地摆脱民意监督,而贪腐也就只能靠“八府巡按”们来整肃。
这就是贪官污吏们盼望的“天下有道,庶人不议”。如果这战略奏效,则以后网上只会充斥着“中国卫星发现马航班机残骸漂浮物”等一类大好消息。
它们虽然也是“未经核实的信息”,但既不是侮辱也不是诽谤,而是“亩产十四万斤粮”一类的牛皮与谀辞,哪怕与事实严重不符,也只会是当局喜闻乐见的“正能量”。
不幸的是,正是因为1957年后中国这种“正能量”泛滥成灾,此后也才有了大饥荒。
悲夫!
文章来源: http://goo.gl/NOJ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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