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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

自由亚洲 | 吕耿松散发致高层公开信遭抄家传唤 其妻称不堪其扰想自杀

浙江民主党人士吕耿松因本月19日在同学聚会上散发其去年11月起草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等材料,周三遭抄家带走后于周四凌晨回到家中。其家人屡遭当局骚扰几乎无法正常生活,其妻不堪其扰称想自杀。
浙江民主党成员吕耿松周三遭到杭州国保人员的抄家,据了解,当天下午3时半左右,包括国保人员及社区副书记共6人在出具搜查证后进入他家搜查两个多 小时,警方现场搜走了两台电脑及一些维权资料,下午5时左右搜查人员出具了扣押清单之后将吕耿松带到西湖区翠苑派出所继续盘问。
因散发致高层公开信被羁押后放回
周四凌晨3时左右,吕耿松被放回家中。据了解本月19日吕耿松参加浙江大学历史系79届同学会,期间他向同学散发了海外民运人士陈维健的《迎来送往 的浙江民主党人》和他自己的《自我辩护和法庭最后陈述》、以及由吕耿松负责起草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等材料。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是由吕耿松等浙江民主党人士起草于2012年11月17日,内容主要包括了要求新当选的共产党领导班子进行民主政治改革并通过他们成立民主党的申请,并释放在押浙江民主党人朱虞夫等。
吕耿松周四告诉本台记者,当局重点盘问《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的相关细节。他说:他们说我在同学会上散发《中国民主党浙 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我没肯定(承认)也没否定(否认)。他说他们(盘问人员)说有证人,我说有证人你叫出来,我当面对质。他们又说有录 像,我说有录像不可能,国际大酒店的外宾厅,难道说在外宾厅摄像。后来他们说就是有,我说没有,最后僵持到(凌晨)三点我就回来了。
吕家多次遭骚扰 其妻子不堪其扰
今年以来吕耿松家多次遭到当局人员的查抄,并多次被传唤一共被带走六台电脑。本台早前也都曾报道,吕耿松成为杭州市国保人员重点监视的对象,每逢国 家大小会议,或当局举行重大国际会议,他都被传唤或者监视居住在家。他的女儿吕飘旗学习生活也频频受到骚扰,月前她前往香港旅行,浙江萧山机场的海关以她 有案底为由禁止她出镜。
吕耿松的太太汪雪娥告诉本台记者,家里三天两头遭到国保人员的骚扰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她和女儿几乎要崩溃。她说:国保三天两头国保来找他,都不想活了,想自杀,活不下去。
记者:那您女儿怎能办?
汪雪娥:女儿,都自杀,活在这里没味道(意思)。吕飘旗(女儿):你不要讲那么难听。
汪雪娥:不想活了。

文章来源;  http://goo.gl/d2E5kd

附: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
习近平先生、张德江先生:
在中共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二位荣幸地当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对此谨表示祝贺。鉴于二位都曾在浙江省担任过省委书记,主政浙江 共达九年,对浙江的政情、社情、民情都比较了解,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跟二位沟通,共同为中国的政治民主化作出努力。
浙江是辛亥革命的故乡,辛亥先烈为了结束帝制,抛头颅、洒热血,作出了巨大牺牲。浙江是中国民主党的发源地,浙江民主党人为了结束共产党的一党专制,实现 中国的民主转型,也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先后有数十人为民主而坐牢。浙江民主党人进行民主活动的时期 也正是二位在浙江主政的时期,因此二位对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不会没有很深的印象,大批浙江民主党人被投入监狱,二位也不会没有责任。现在,二位已经成为 中国的头号和二号领导人,政治改革的任务已经十分紧迫地摆在你们面前。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愿捐弃前嫌,向你们提出关于政治改革的 中肯的建议,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政治改革。
浙江是个经济大省,也是个政治大省。在二位主政浙江期间,浙江的民营经济得到了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在沿海的温岭市,官方还主导过一种“民主恳谈会”的 民主模式,这种模式虽然被称为“社会主义民主”,离真正的民主还相差很远,但毕竟也是民主的尝试。浙江民主党人的组党活动,使浙江的民间民主同民营经济一 样出名,实际上这是一种正真的民主模式,已故的浙江民运领袖王东海先生把它称为“浙江模式”。“浙江模式”在全国的民运圈里已得到认可,浙江民主党人作一 个群体在国内外已有较高的知名度。浙江民主党人虽然屡遭打压,但民主既然被全国人民普遍认为是个“好东西”,我们绝对不会放弃它。我们越遭打压,我们得到 的道义支持就越多。你们在主政浙江时期没有把我们消灭掉,你们在主政全国后也不可能把我们消灭掉。我们不但没有削弱,而且越来越壮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 你们和我们都必须面对的现实。
由于共产党拥有绝对的权力,所以就导致了它今天的绝对腐败。腐败使共产党失去老百姓的拥护,也使共产党内部分崩离析,派系林立。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象今天 这样腐败过,社会矛盾也没有积累到象今天这样多,二位所面临的局势是非常严峻的。今天的中国不是没有钱,而是分配不公。巨大的贫富差距使得整个社会怨声载 道,“烛泪落时民泪落,歌声高处怨声高”是今日中国的真实写照。所以,要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GDP翻几翻的问题,而是权力制衡问题,也就是政治改革 的问题。政治改革并不是你们所称的政治体制改革,而是政治制度改革。因为政治体制改革并不能解决权力制衡问题,从而也就不能解决腐败问题和分配不公问题。 只有建立权力制衡的民主宪政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和不公问题,从而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否则,王朝更替的周期率不可避免。实行政治改革,要做的事情 很多,如把吴邦国说的“五不搞”(即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变成“五要搞”等等。作为可 行性的第一步,就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赋予中国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现代政治就是政党政治,政党政治是多党竞争,而不是一党专制。一党专 制仍然是王朝政治,王朝政治是中世纪式的封建专制,所中国的一党专制实质上还是封建专制。落实宪法三十五条赋予的结社自由,开放民间组党,这是政治改革的 标志性措施,当年台湾的民主改革,就是从开放民间组党开始的,蒋经国先生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代伟人。所以开放党禁,功在千秋,“为万世开太平”将由 此开始。
中国民主党成立至今已有十四年。除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外,中国大陆许多省份都有民主党组织。在海外,北美、欧洲、澳洲、亚洲等许多国家,中国民主党的组 织相当活跃。十几年来,共产党费尽心机要消灭中国民主党,但始终没有得逞。目前,政治改革迫在眉睫。作为这场改革的前期措施,改革可先在浙江省试点,为此 我们郑重地向二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责令浙江省民政厅批准1998年由王东海、王有才、林辉三人代表浙江民主党人向省民政厅递交的成立中国民主党的申请,使十四年来一直处于非法状态的中 国民主党浙江省委员会合法化。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也应向国家民政部递交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申请,以便使中国共产党取得合法地位,结束其九十一年来的 非法状态。中国民主党的中国共产党同时取得合法地位,共同成为中国公平竞争的政党。
二、改善浙江的政治生态。浙江民主党人长期来受到当局严密的监视和控制,主要成员出门都要受到跟踪,房前屋后被安装监控探头,电话随时被窃听,聚会被冲 散,动不动就被约谈、传讯、羁押、拘留。希望浙江省当局取消这些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和监控言论的措施,给浙江民主党人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并为他们的活动 提供一定的方便,尽一个政府对鼓励公民参加政治活动应尽的义务,创造和谐宽松的气氛。
三、在明年将要召开的全国人大换届选举中,允许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派人参与监督浙江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选举,选举过程应公开化,杜绝暗箱操作。
四、请中共浙江省委指派代表就中国的民主、民生问题同中国民主党浙江省委员会选出的代表进行公开辩论,在浙江搞一次民主实验,然后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以最终实行多党竞争的民主政治,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
五、释放朱虞夫先生。朱虞夫先生为中国民主事业已经是第三次坐牢,目前浙江省尚在监狱里的政治犯只有朱虞夫一人,入狱后他身患多种疾病,前段时间一度晕倒在地,经抢救才脱险,因此可否考虑将他释放,也可采取变通措施保外就医。释放朱虞夫后,再逐渐或一次性释放全部政治犯。
中国民主党浙江省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迎来送往”的浙江民主党人
陈维健

宋朝诗人杨万里有“红旗青盖鸣钲处,都是迎来送往人”之句,说的是江南都市的繁华之景,但是迎来送往对于浙江的中国民主党人来说却是悲欢离合。 2011年8月23日,在朱虞夫第三次被送入牢狱不久,一位被判4年的民主党人吕耿松出狱了。尽管出狱后的吕耿松依然受到当局的监禁,诸位同仁不被允许为 他设宴接风,但是仍然席开六桌,捧鲜花,打横幅,妻子代受欢迎。席后多位人士不惧威胁来到吕家探望,拍照留影。浙江民主党在庆贺其归队的宣告中这样写道: “吕耿松先生被判四年,坐了四年。中国民主党人不希望坐牢,但中国民主党人不惧怕坐牢。我们笑着走进监狱,我们也必然笑着走出监狱。吕耿松先生的所作所为 再一次证明中国民主党人是打不垮的。中国民主党正是由于有像吕耿松先生一样的众多的仁人志士,才有13年屹立不倒。”
浙江民主党人坐牢人数之多,刑期之长大概是全国之最。13年来中国民主党人,在争取自由民主的路上,已经把牢狱视作自己的第二个“家”。自1998 年筹组中国民主党以来,浙江民主党人继王有才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之后有,吴义龙、祝正明、朱虞夫、毛庆祥、高海兵、吕耿松、来金彪、陈树庆、王荣清等人 先后判刑入狱,其中多位人士,是一二再,再二三地入狱,又时出狱后,家中的板凳还没坐热,妻子泡上的热茶还没有喝凉,又被押回牢里,再继大墙内外,分离之 苦。朱虞夫每次狱中归来,对看望他的友人总是说,我的牙刷毛巾是放在包里不打开的,他们什么时候来,我就什么时候跟着他们去。吕耿松刚回到家,夫妻俩不及 举案齐眉,记者打进了电话,他就表示:我是民主战士,只要一息尚存就要为民主战斗到底,他说出狱时我向监狱长讨被套,他说你讨被套干啥?我说下次坐牢再 用,他说你年纪这么大了,还要这样做,我说这是我的信念,中国一天不实现民主我就时刻准备坐牢。面对监狱他们是何等地从容。13 年来送战友,迎难友的迎往送来,已经成为浙江民主党人生活的一部分。
中国民主党人是这样一批为中国民主担当的优秀之士。但是,他们在我们这个道德沦丧的社会,在残酷的政治环境之下,却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与关怀。 他们在被政府监控关押的同时,沦落社会的底层,有工作的被开除,没有工作的,要工作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们做生意,政府就设障碍滋事生非。他们的生活是城 市贫民中的贫民。浙江民主党人都是学有所长,以他们的才能只要愿意与这个社会同流合污,提笔,可以当作家教授,从政,可以高官厚禄,经商,可以腰缠万贯。 如果出狱后,能够改过自新与政府合作,那更是钱途无限。这样的诱惑,这样的机会每天都在他们的身边。但是他们铁定了心,这辈子只把自己吊在民主这棵树上, 只把暴政的牢底来坐穿。在一个没有道德观念,是非标准,只以钱看人的时代,要能做到“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那是要何等的信念来支撑。但是 浙江的民主党人做到了。他们做穷人,但人穷志不穷,他们做贱民,但人贱心不贱,他们是一群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精神贵族,在精神生活集体丧失的社会,他们 是一个异数,在污水浊流中,如出污泥而不染的莲花一样圣洁。他们也是黑暗的大地上的点点烛光,作为一个群体,点点烛光汇成熊熊燃烧的火把,大风吹不倒,暴 雨浇不灭。吕耿松在狱中寄词“贺新郎-感怀朱虞夫”写道:君思我/ 盼早归/ 梦中几度铁幕碎/ 赖使君/ 肩担道义/ 铮铮脊椎/ 凭恃清志抗恶浊/ 正气终销壁垒/ 放眼看/ 枝头新蕊/ 狱火炼得精金在/ 向明天孕育自由蕾/ 重逢日/尽千罍.
民主党人是中国社会的光,他燃烧自己照亮别人,但在没有光的社会发光的生命又是如许地悲壮,他们呼唤民主,但自由知识份子,得到名声的异见人士不敢 回应,保持距离,怕危及他们脆弱的社会地位。因为他们是组党,是反政府的“颠覆”之罪。民主党人为百姓呼喊维权,但百姓怕政府寻找政治借口与敌对势力联 系,也不敢贸然结交。国际社会因为他们是反“党”之党,不放便与共产党正面冲突,而缺少对他们的关怀。更有社会生活中既得利益阶层,对他们揶揄、嘲笑、戏 弄,视不识事务之人。那些来自生活周围的市井小民,庸碌之徒的闲言碎语,把他们当“狂人”当“傻子”。民主党人共产党的残酷他们挺得过,社会的冷酷让他们 滴血泣泪。但是英雄自有英雄的本色,他们仍然无怨无悔,在他们的心中,中国的民主总得有人做,脏活,累活,危险的活由我们来做,毁家、毁业、判刑坐牢由我 们来担当,在没有牺牲的年代,我们来牺牲。他们有“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佛陀般的誓愿。这样一种境界,不仅仅是信仰使然,良心使然,更是一种难能可贵的 胸怀。而这样的胸怀来自浙江这一方水土的山水气脉,来自深沉的文化底蕴,来自历史的渊源。浙江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杭州孤山脚下,西冷桥畔,南屏山麓有章 太炎、徐锡麟、秋瑾、张苍水等革命志士仁人之墓。当年张苍水从容就义前写下绝笔:“国亡家破欲何问,西子湖畔有我师”。昔日挥笔疾书之士,今日已成革命之 师。
因着浙江民主党人这样一个群体,我们的历史血脉才得以传承,我们这个时代才能无愧于我们的先烈。

吕耿松:我的自我辩护及法庭最后陈述


今天我站在这里受审,不仅是我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是这个国家的不幸。人类文明已经进入21世纪,中国的统治者还在用文字狱这种野蛮、落后的手段来迫害有独 立见解的知识分子,并动用法庭这种现代文明的产物,对无辜者进行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式的审判,因而今天对我的审判,也是法庭的不幸,因为它使法庭蒙受了耻 辱。前苏联共产党领导人布哈林在批判沙皇政府镇压知识分子时曾说过:“一个民族的脑袋不停地被人砍掉,这个民族还能生存下去吗?”用布哈林的话来形容中国 的现实并不过分,中共政权正在扬沙皇俄国政府的角色。因此,真正应该接受审判的是那些制造文字狱的人,是中南海那帮长着花岗岩脑袋的人。

起诉书指控我在境外网站上的造谣、诽谤等方式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署名文章,从而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我毫不讳言这篇文章是我写的。但是只是我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政治观点而不是犯罪。必须指出的是,我没有“造谣、诽谤”。我一向治学严谨,所发表的 文章都有大量、充分的论据和证据。举例来说,我对中共现政权批评得比较尖锐的是选举制度和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为中国的选举是人为选举,“人民代 表”实际上是官员代表。这有大量的事实证明。2007年12月28日《杭州日报》刊登的一条资料表明:本届上海市人民代表中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28名,工 人33名,农民13名。而在该市上一届人大代表中,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77名,工人12名,农民9名。这组数字是中共官方媒体提供的,已经能说明问题,无 疑支持了我的观点。

在我的文章中,有些学术性的讨论也被公诉机关用来证明我“煽动推翻国家政权”。例如,我在《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 一文中提出:“如果一定要我找出一个唯一合法的政府,那么以历史学的观点看,以法统的层面看,这个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华民国政府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这是关于中共政权合法性的讨论,这个问题是历史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世界上许多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都在研究这问题,我对这个问题提出一 己之见,也完全是一种学术探讨。正如我在《独裁的白皮书》一文中提出中共先政权“是武力夺取政权的僭主”,这仍是一个学术问题。“僭主”一词是历史研究中 的一个学术用语,它指的是古代希腊历史上一些不靠选举而靠武力夺取政权的城邦国家,这在中国历史上也叫“霸王”。我用这个词来形容中共先政权,也是建立在 历史事实基础之上的。

总之,我绝对没有“造谣、诽谤”。公诉机关作为严肃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我进行这种栽赃式的指控,是极不负责任的,这种指控,对我本人构成了造谣、诽谤,对此我保留起诉的权利。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把“国家政权”与中共政权混为一谈,这也是极不严肃的。我文章中所指的,是中共政权而非中国政 权,这实际上是两码事。在现代国家的概念中,国家政权是指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合法政权,而中共政权是我上面所说的“僭主政权”,它靠武力夺取,然后利用其 控制的国家强制力制造人为选举,强奸民意,自己选举自己,美其名曰“人民政府”。这样毫无民意基础的政权怎么能说成是“国家政权”呢?起诉书指控我“诋 毁、侮辱、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这完全是偷换概念,无中生有。我确实对中共政权的专横、腐败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这是针对中共而非国家政权的。进一步 说,即使我有“诋毁、侮辱、攻击”等行为,也应该由共产党的法定代表人胡锦涛先生对我提出名誉诽谤,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得对我进行刑事指控。司 法机关越俎代庖,角色严重错位,它实际上成了共产党迫害异议人士的工具,这在民主与法制时代是不能容忍的。
如 前所述,我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只是对共产党一党独裁,造成目前腐败遍地、贿赂公行的行径作了一些尖锐的批评,公诉人如果认为我的言论过当,也应该 以大量的事实、论据、证据来批评、驳斥我的言论,而不是信口雌黄,诬陷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滥用目前的检察权对我进行刑事起诉。也许是中共政权自己 觉得它确实应该被推翻,所以杯弓蛇影,别人一批评它,就说别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我和陈树庆、张建红、严正学等人因言获罪这一事实来看,共产党政权 确实应该被推翻,但遗憾的是我并没有这样做,我仅仅是希望共产党放弃一党独裁,开放党禁、报禁,看来我太善良了。如果我有什么过错,对历史欠下什么,那就 是我没有煽动推翻中共独裁政权。

法官先生,我是无罪的,你们也许从内心也感受到了这一点。我不但无罪,而且对国家有功:为了目前的民主事业,我放弃 了优越的工作条件,至今上无片瓦、下无寸土,身无分文。如今年过半百,还要经受牢狱之灾的煎熬。因此,我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拒绝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105条,因为这是一条迫害敢言之士的恶法。
最后,我郑重地通过法庭为中共最高当局提出如下建议:一、废止刑法第105条,因为这条恶法是制造现代文字狱的法律依据;二、废除一党独裁制度使中国早日实现民主。如此,则国家幸甚!
民主万岁!

中国万岁!

吕耿松
2008年1月22日 

关于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一审辩护词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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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一 审 辩 护 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 们受本案被告人吕耿松的委托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吕耿松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吕耿松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吕耿松,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 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 法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杭检刑诉[2007]486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耿松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


辩 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起诉书》所列举的发表在《多维博客》、《博讯新闻网》、《未来中国论坛》的四篇文章及证据目录所列其它十五篇文章是吕耿 松所­写)控辩双方没有异议。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吕耿松所发表的文章是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范畴,还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罪。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察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具体阐述如下:


一、《起诉书》对吕耿松的指控完全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耿松"在境外网站发表《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独裁白皮书》、《是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论 当­代中国黑社会的社会基础》等多篇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署名文章",并引用这四篇文章及证据目录所列其它十五篇文 章中的一些­词句据以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人认为,对任何人所写的文章,应当从其文章背景、语境、针对的问题 以及作者个人一贯的立场、观点、习惯用语等诸方面作全面综合分析,才能把握作者的本意,简­言之,公诉机关从吕耿松写的文章226篇文章100多万字中挑 出19篇文章,并在《起诉书》中列举其中7篇文章里的470余字,并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有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之嫌。


(二) 如果按照《起诉书》这种断章取义的方式指控犯罪,那么下列观点:"中国各省应当脱离中央政府,最好分成27个国,成立'安徽共和国'、'广东共和国'、 '­台湾共和国'"(见毛泽东1920年10月10日写的《反对统一》,及1920年9月3日发表在《大公报》上的《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 国》等文章­),"总之,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 众"(邓小平1941­年4月15日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是不是也应当得出其发表者犯有"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 罪"或者"诋毁、攻击共产党的­领导"这种结论呢?显然不能。同理是不是可以将邓小平的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理解成不管猫是不是患上传 染病,也不管猫是不是抓咬主人、毁坏家­具,只要能抓老鼠都是好猫,以及黄猫、花猫即便能抓老鼠也不是好猫呢?显然不能。


(三) 历史已经证明,1957年"反右"是错误的,而且也已经为绝大部分右派彻底平反了,但如果我们今天翻看许多"大右派"(现在均已经获平反)在1957年 的­言论,其言论之尖刻,或者叫"反动"决不在吕耿松之下:比如说"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应取消用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教授徐璋 本语),说­"共产党搞的不好群众可以打倒共产党、杀共产党人、推翻共产党"(人民大学讲师葛佩琦语,葛佩琦是毛泽东亲自点名的大右派);"今天的问题是 (一党专治)制度问­题,我声明绝不参加共产党"(费孝通语)等等,我们难道还不应吸取历史教训,还要重蹈"因言治罪"及"文字狱"的历史覆辙吗?


(四)类似吕耿松观点的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并不罕见,在互联网上有很多比吕耿松的观点更偏激,用语更激烈的文章,难道能把写这些文章的人(据说约有上百万人)都­抓起来定罪吗?


二、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一)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吕耿松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


《宪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 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辩护人认为:吕耿松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吕耿松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国家机关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 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而不应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如 前所述,撰写文章属言论自由的范畴。虽然言论自由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可能侵犯人权。 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 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 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并没 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吕耿松撰写的文章都是在国外网站上发表的,国内不通过特殊手段根本看不到),对于 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吕耿松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
,"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无中 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吕耿松 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吕耿松文章中的"不要多党合作制"、"合法政府是中华民国政府"、"政法委、纪委、安全机关是三个庞大的 特务系统"、"充分­说明了中共政权的反动性,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反动派'"、"更多的人认为,把中国武警与法西斯德国的党卫军相比,那倒恰如其份"等 等,仅仅是他个人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 退一步讲,即使吕耿松发表的文章中有对某些国家领导人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国家政权罪";当造谣、 诽­谤作为一种手段被用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时,方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吕耿松是在用造谣、诽谤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故, 吕耿松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起诉书》用"侮辱、攻击"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侮辱"、"攻击"与"造 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侮辱、攻击国家政权罪";


(四)吕耿松撰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而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1、 根据公认的刑法理论,本罪所谓"造谣"和"诽谤",都是有为了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但公诉方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吕耿松 撰­写文章为了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相反,正如吕耿松在法庭所说,其撰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是让别人了解其观点,支持其观 点";


2、吕耿松的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的"博讯""多维博客""未来中国论坛"网站上,而"博讯"等网站须使用解密工具才能进入, 所以国内的一般网民根本看不到"博讯"­等网站上的文章。如果吕耿松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他应该把文章在国内发表(因为只有国内的网 民看到其写的文章,才能被其文章所煽动,才可能­达到他的目的),而不应该在国内网民看不到的国外网站上发表(因为国外的网民不能直接实施颠覆中国政权的 行为,且国外网站上比吕耿松的文章激烈、尖锐许多倍的文­章数不胜数,国外网民根本不可能受其文章的煽动而颠覆中国政权)。


三、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至 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即有权解释; 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 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两高"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之前,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吕耿松有罪并处以刑罚。


四、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我们于2007年9月11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西湖分局递送了有关律师聘请及会见手续。西湖分局于同年9月14日向吕飘旗出具了西公刑密聘字[2007]1号《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决定不准予聘请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造谣、诽谤等都是一种公开实施的行为,既是"公开实施"的行为,就无"秘密"可言。


2、《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煽动"的词义解释为:鼓动(用语言、文字等激发人们的情绪,使他们行动起来)别人去做坏事。故所谓"煽动",必须公开来进行,必须有­诸多不特定的受众,秘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煽动。


3、 公诉人当庭称,侦查机关做过密级鉴定,认定吕耿松的一篇文章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指出的是,吕耿松在2007年9月29日被逮捕时,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只认 定­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没有认定吕耿松先前被拘留时涉嫌的"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从2007年9月29日开始,本案就不再涉及国家秘 密;否则,­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就是违反《刑诉法》152条的。


综上,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性质来讲,该罪不可能成为"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西湖分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吕耿松的亲属聘请律师,从法理上讲,是­不可能成立的;同时,这也无形中剥夺了吕耿松在侦查阶段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在对待某些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但辩护人始终坚信,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判决(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吕耿松无罪。


吕耿松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师


丁锡奎 律师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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