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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7日星期六

宋仁:收容教育无法可依应尽快废止

今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108人联名将一封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6月1日,因嫖娼被警方抓获的黄海波在收容所度过第一天。等待这位知名影视演员的是6个月的收容教育。
“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现在,大树的树根已经挖掉了,那么树叶自然也要掉了。”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告诉新浪网。在联名信上签名的郭道晖亦表示,“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
今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108人联名将一封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6月1日,因嫖娼被警方抓获的黄海波在收容所度过第一天。等待这位知名影视演员的是6个月的收容教育。
短短一个月内,两则关于收容教育的新闻将这项已存在20多年的行政处罚措施再度被公众所关注,也引发了业界一场关于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讨论。
“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现在,大树的树根已经挖掉了,那么树叶自然也要掉了。”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告诉新浪网。在联名信上签名的郭道晖亦表示,“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
《检察日报》头版质疑“恶法”
6月1日,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刘某某的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刘某某被警方收容教育半年,黄海波也会被同样处理。随后的媒体报道证实,北京警方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两人已被转往位于朝阳区豆各庄的北京收容教育所。
消息一出,各方哗然。
6月4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在其头版直接呛声质疑““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这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报纸,将《卖淫嫖娼人 员收容教育办法》称之为“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恶法’”。报道还援引多位专家的观点表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维权”。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相信,黄海波案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叫停’收容教育制度。” 《检察日报》这篇报道采用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的言论作为结尾。
“树根都挖了,树叶自然也要掉”
在陈有西看来,“所谓收容教育,实质就是劳动教养。劳教制度废止了,收容教育自然也应该废除。” 陈有西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劳教制度是树根,那么收容教育就是树叶,如果大树的树根都挖掉了,树叶自然也要掉。”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宣告这一实施了56年、饱受诟病的制度走向终结。
陈有西表示,废除劳教制度的实质,是对“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做法的清理、废除和纠正。
“与新规定相背的决定、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予以废除。”陈有西说。
有人质疑,说劳教和收容教育是两码事。
陈有西直言,这是错误的。第一,都是让人丧失自由;第二,都是关到相同的地方;第三,法律渊源考察收容教育是按劳教开始设定的;第四,都是行政权力不经审判终局。
在黄海波“嫖娼门”事发前,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5月4日,郭道晖、张千帆和106人一起联名寄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在联名信上签名的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告诉新浪网,之所以会签名致信,是因为收容教育类似于劳教制度,都是不经过法律审判就限制人身自由,这是违反法律的,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应通过司法达成,由法院决定,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
“劳教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郭道晖说。
收容教育只针对卖淫嫖娼
收容教育制度因何而来,为何只针对卖淫嫖娼,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进行收容教育?
陈有西对此作了详细解释,收容教育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做出的《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把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的刑事犯罪判罚之后,留下的嫖客和妓女怎么办?因此,就专门做了一个收容教育的制度。
《决定》中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规定,参照的是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三十条,而这一条正是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出台,其中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规定,参照的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第三十条,而这一条,同样也是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了解了历史,就能够知道,收容教育同劳动教养实际是一回事。是从劳教制度中派生出来的较轻的制度。收容教育是‘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陈有西强调。
“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劳动教养,今年废止。无论是‘收容’还是‘教育’,都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陈有西说。
陈有西介绍,法理学上,有一个概念叫法典编篡。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即对历史上各种相冲突的、不一致的、已经无效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的衔接和编 篡清理,确认新的明确的规范,作废淘汰原不一致已经过期的规范。而我国,这项工作基本上没有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劳教办法》和《劳教补充办法》明确废 止后,对附带在这两个《办法》之下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没有明确写明作废。
法院曾撤销过收容教育处罚
黄海波嫖娼,先被判处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后又被收容教育半年。
《检察日报》援引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的观点称,单从法律条文来理解,因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先行政拘留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 罚”。但从执法来看,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陈有西则指出,在原来的立法中,有过这样的规定,可以先进行处罚,再进行收容教育,所以,这个“一事两罚”是有依据的。但是,去年12月,国务院已经废止了劳教制度,再对黄海波进行这样的处罚,值得商榷。
陈有西指出,按照规定,进行收容教育的核心是针对有卖淫、嫖娼“恶习”的人进行收容教育。“一次嫖娼被抓就理解为‘恶习’,并不恰当。”
陈有西所说的判例,是指2013年9月5日,广州一名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处罚,状告公安机关胜诉。但是这一判决,法院没有正面否定《收教办法》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是以情节不构成“恶习”程度,进行了撤销。
陈有西建议,黃海波和刘某的家属应立即聘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收容教养的决定。若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http://goo.gl/EZJ6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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