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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

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

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 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
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告诉我们,任何犯罪的量刑处罚,均要以法律作为依据,而并不是以民众喜怒作为评判标准,只有全社会坚持以法治国,以法治事,才能不断巩固我国的法制基层,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以达到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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